王晓芳律师,杭州工伤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杭州)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晓芳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住北京市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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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2008年1月,原告与第一被告正式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期限为2008年1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同年同月第一被告将原告派遣至第二被告处工作。2008年9月15日19时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伤重需治疗未再前往第二被告处上班。2009年12月23日,第一被告向原告送达;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两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6日,原告向太仓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8月23日,XXX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X劳仲案字第XXX号裁决书,裁决书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为2125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
原告认为:1.原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因为原告在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交通事故治疗阶段,经XXX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在伤前、伤后误工期的月均工资为4500元;2.2009年12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记载,原告工作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30日,按规定至少应计算为3个月支付补偿金;3.原告同第一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第二被告为实际用工单位,由其享受劳动成果,依法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据此,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江苏省XXX人民法院
一、劳动仲裁对员工有利吗
首先,它能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执法、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同时,劳动争议在处理时应注意及时处理,防止久拖不决。
第二、它注重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它可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劳动争议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维持和工作权利的实现,也关系到其家庭的维持和稳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是一个带有社会性的问题。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相关规定
当事人请求
当事人请求是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子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裁定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子有必要有当事人的请求,否则,裁定委员会无权裁定该案子。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矩,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合理理由超越规矩的请求裁定时效的,裁定委员会当受理。
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有必要提交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申述人名字、工作、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被申述人的状况;申述请求和现实依据;托付署理人的资历及署理权限;申斥日期等。
三、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问题
1、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是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在于员工。员工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先证明此关系的存在。如果员工对此证明不力的话,将可能导致败诉。
员工证明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劳动合同,这是最有效的证据。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条、银行工资卡记录、休假条、交接单,工作证,工作服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养成保存这些东西的习惯。
2、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对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说是一个难题。当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向律师咨询或者到劳动仲裁部门询问是否立案的方式来确定。如果确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时就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存在劳务输出或者输入关系的话,一定要先区分清哪一种是劳动关系,哪一种是劳务关系。不可把劳务关系误认为劳动关系。否则必将徒劳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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